腳鐐是一種防止犯人逃跑的刑具,因為兩腳之間的連接較短,犯人很難邁開步伐逃跑,所以走動時候發出的聲音很容易讓人發現的!那么腳鐐作為一種約束性器材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呢?是不是只要是犯人就可以使用腳鐐呢?還是有什么明文規定呢?
腳鐐屬于一種戒具,是對有危險行為的犯人使用的一種防御器具。對老年患病,殘疾犯人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況下禁止使用,對女犯,除個別特殊情況外,也不得使用戒具。 對犯人使用戒具,要事先報請監獄主管領導批準,遇有特別緊急的情況,可以先加戴戒具,但應立即補辦報批手續。具體規定如下:
一、經一審判死的,或二審維持原判等待復核的;
二、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行兇、脫逃、或已發生這類行為需要防止其繼續實施這類行為的;
三、嚴重鬧監,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;
四、被押解、提訊、出庭受審或者出所就醫等途中,需要戴戒具的。
上一篇:防爆毯:一塊布就能擋住炸點沖擊
下一篇:腳鐐的分類及原理
電話:0535-4314075
傳真:0535-4314075
手機:13806381730
15865357888
地址: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垛山路351號